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马某,男,回族,初中文化,住甘肃省金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金川区桂林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现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张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