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三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被告:陆福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第三人:陆军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胡三权与被告陆福军、第三人陆军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三权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计118元,由原告胡三权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莫秀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蒋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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