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酒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墩支行,住所地:肃州区三墩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060644831T。

负责人:谢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职务:该行客户经理。

被告:杨某,男,汉族,住肃州。(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

被告:刘某,女,汉族,住肃州。(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

审理经过

原告酒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墩支行与被告杨某、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酒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墩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刘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酒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墩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某、刘某偿还贷款本金79315元,利息9094.92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3月21日),请求判令被告按照年利率9.63%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至借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涉案费用。事实及理由:2016年3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自助循环借款合同,贷款额度8万元,该贷款用于生产经营周转,借款期限24个月,采用按季结息还款方式,执行年利率6.42%。逾期部分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约定还款到期日为2018年3月10日。合同履行期间,原告从被告杨某银行卡扣划本金685元,利息11.67元,之后再未偿还。原告多次上门催收,被告杨某、刘某自2018年3月外出逃避债务后,至今无法联系,且拒不履行偿还义务。截止2019年3月21日,被告仍欠原告贷款本金79315元,利息9094.92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3月21日),合计88409.92元。由于被告违约行为给原告资金带来巨大风险,为及时收回贷款本金利息,现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刘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质证

原告酒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墩支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贷款业务凭证、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等证据。被告杨某、刘某未提交证据。本院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10日,被告杨某、刘某向原告申请贷款80000元,双方于2017年3月11日签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自助循环借款合同》(合同编号351121603400091),合同约定:贷款方式为一般贷款方式,贷款期限为2016年3月11日至2018年3月10日,单笔借款期限为2年;合同约定贷款正常利率为6.42%,采用按季结息,到期一次还本的方式;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五十计收罚息,即年利率9.63%。该笔贷款到期还款到期日为2018年3月10日。贷款逾期后,原告从被告杨某银行卡扣划本金685元,利息11.67元。截止2019年3月21日,被告仍欠原告贷款本金79315元,利息9094.92元,合计88409.92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杨某、刘某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原告已依约发放借款80000元,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79315元及利息9094.92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杨某、刘某偿还借款本金79315元,利息9094.9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按年利率9.63%承担逾期借款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某、刘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杨某、刘某偿还原告酒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墩支行借款本金79315元,利息9094.92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3月21日),共计88409.92元,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杨某、刘某继续承担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7931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63%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0元+

,由被告杨某、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