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杰,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赣州市南康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康检二部刑诉(2021)Z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杰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2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周杰酒后驾驶温某的赣B×××××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行驶至赣州市南康区路段时,与张某驾驶的爱玛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杰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周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5mg/100ml。
事故发生后,周杰将被害人张某送至医院进行救治,并在医院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为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3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周杰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0月17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查获。
被告人周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杰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5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杰犯危险驾驶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明知被害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当庭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周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黄春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施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