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朱爱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朱爱国因起诉安徽省桐城市青草镇法律服务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皖民终3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朱爱国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四、六、七、九、十三项的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发回立案重审。主要事实与理由:朱爱国以安徽省桐城市青草镇法律服务所相关人员触犯刑法为由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以民事案由立案并以民事诉讼法裁判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当实体审理并追究安徽省桐城市青草镇法律服务所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一审中朱爱国起诉请求:1、依法从重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2、依法判决安徽省桐城市青草镇法律服务所支付朱爱国各项损失和赔偿共计三千零一万元;3、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安徽省桐城市青草镇法律服务所承担。因朱爱国的起诉是要求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赔偿损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原审法院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朱爱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朱爱国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