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青海俊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湟中县。 法定代表人:周生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沈金生,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青海俊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名下银行账号为×××、×××内的存款共计260万元进行冻结。申请人青海俊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保单号为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海俊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以上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名下银行账号为×××、×××内的存款共计260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海俊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卢瑶瑶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四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常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