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冯香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饶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五炳,饶阳县利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齐国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衡水市饶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冯香蕊诉被告齐国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香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香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170元,由原告冯香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段占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路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