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杜某1,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
委托代理人:齐建国,周口市扶沟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杜某2,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
被告:杜某3,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
被告:杜某4,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
被告:杜某5,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
被告:杜某6,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
被告:杜某7,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1与被告杜某2、杜某3、杜某4、杜某5、杜某6、杜某7赡养费纠纷一案,现原告杜某1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杜某2、杜某3、杜某4、杜某5、杜某6、杜某7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1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某1撤回对被告杜某2、杜某3、杜某4、杜某5、杜某6、杜某7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杜某1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