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冠君征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苏某,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中国保险报编辑记者,住北京市房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与被告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诉称,2016年2月原、被告共同购买“万科淮海天地”住房一套。2016年2月19日签订合同,2017年9月30日,房屋交付。2018年8月2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原、被告离婚后,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决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8号淮海天地商住区二街区5号楼1-302号房屋由原、被告各享有50%的份额。后因原、被告对该房屋的居住及使用、处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造成无法实际居住该房屋,且贷款、利息及物业费用由原告每月垫付偿还,造成较大经济负担。为解决共有房产矛盾,请求法院对房产予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尽快偿还贷款债务,余额由双方各自另行购买房屋居住。
被告辩称
被告苏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经常居住地均在北京,被告平时要照顾孩子起居,且工作繁忙,申请案件移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现居住在北京市房山区,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应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苏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