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苏虹,女。 被执行人:龙超,男。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龙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 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龙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166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佘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林炜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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