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官春,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慈利县。
被保全人: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住所地常德市临澧县安福镇迎宾路社区居委会朝阳西街221号。
负责人:辛中成。
被保全人: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桃源县漳江镇观音巷社区南街县政府对面。
法定代表人:姚志兵。
被保全人:常德市玉龙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临澧县安福街道湖城社区朝阳东街玉龙文化娱乐综合体1号楼24层。
法定代表人:王**。
2021年4月30日作出(2021)湘0724执保11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常德市玉龙文化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因申请执行人李官春与被保全人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常德市玉龙文化有限公司已经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常德市玉龙文化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鄢澧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江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