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赵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谢楠与被告赵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谢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5000元;二、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10月30日被告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95000元。后被告出具了借条,承诺于2020年6月30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原、被告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主张权利。
被告辩称
被告赵敉未到庭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30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案外人赵某某支付80000元。2020年6月2日,被告通过微信聊天拍照的方式,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赵敉因资金周转向谢楠于2019年10月30日借款人民币80000元,月利息2.5%,全部借款已经以银行转账方式全部转到赵某某建行账户(XXXXXXXXXXXXXXX6277),赵敉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全部本息合计95000元偿还完毕。
庭审中,原告称被告于2020年4月10日还款30000元,于2020年4月28日还款10000元,于2020年6月2日还款20000元,于2020年11月2日还20000元;称除了上述80000元外被告再未支付借款本息;称双方未约定还款的冲抵顺序;称其主张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5%计算。
上述事实,有借条、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借条是通过微信聊天以照片的形式出具的,该借条上明确载明了借款金额、双方身份、借款经过、还款期限和借款利息等事项,且该照片上同时附有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该借条的内容可以与银行转账凭证相互印证,故本院对于该证据依法采信。从借条、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等关联证据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有效。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支持。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已向其偿还了80000元,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因原、被告未约定还款的冲抵顺序,故被告的还款应当先冲抵借款利息再冲抵借款本金。根据该借条的内容,应当自2019年10月30日开始计算利息,该借条中虽然载明了借款利息,但该利息应当依法予以调整,即对于2019年10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被告已支付利息的部分,应按照月利率2.5%计算,对于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经计算,被告于2020年4月10日偿还的30000元中有10933.33元系借款利息,余款冲抵本金,冲抵后剩余本金69066.67元;于2020年4月28日偿还的10000元中,有1036元系借款利息,余款冲抵本金,冲抵后剩余本金60102.67元;于2020年6月2日偿还的20000元中,有1752.99元系借款利息,余款冲抵本金,冲抵后剩余本金41855.66元;于2020年11月2日偿还的20000元中,有4063.49元系借款利息,余款冲抵本金,冲抵后剩余本金25919.15元。经冲抵后,截至2020年11月2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5919.15元。现原告仅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本院依法准许。原告主张利息,自2020年11月3日起至本案开庭审理之日即2021年6月28日的利息为2638.86元,对于该利息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余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赵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谢楠借款本金20000元;
二、被告赵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谢楠借款利息2638.86元;
三、驳回原告谢楠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元,由被告赵敉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