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京东快星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临港街道机场路2136号1-201-12。

法定代表人:朱良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腾,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慧敏,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诸城市禾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东武街59号樱花国际商住中心1号楼59-32号商业。

法定代表人:胡静静,经理。

审理经过山东京东快星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星公司)与诸城市禾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谷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快星公司到庭参加诉讼。禾谷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快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禾谷公司支付配送服务费37 220.3元;2.判令禾谷公司支付违约金37 220.3×30%=11 166元;3.诉讼费用由禾谷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19日,我司与禾谷公司线上签订大件商品配送服务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双方合同附件配送标准及结算支付第3条结算对账约定,每个自然月10号前向甲方提供上一自然月内实际发生的配送服务账单明细,甲方应于收到乙方提供账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账单确认,账单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服务费支付。合同第四条违约责任第1款约定,若甲方逾期支付配送服务费用,甲方须按其所欠配送费的,每逾期一日需按照其所欠配送服务费用的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双方合作期间,禾谷公司累计欠付配送服务费37 220.3元,我司已向禾谷公司推送系统账单。上述费用账期已过,虽经我司催要,禾谷公司欠付至今。

被告辩称禾谷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甲方禾谷公司与乙方快星公司签订配送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第5.2条约定,乙方每月10日前根据乙方系统中记载的……及双方确认的收费标准计算甲方上一自然月应付配送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并根据计算结果向甲方提供账单。甲方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根据账单记载金额向乙方支付账单记载的全部服务费用,如甲方对该账单持有异议,应在送达之日起六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逾期视为认同。第5.3.3条约定,甲方拖欠配送服务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日支付拖欠数额的千分之五作为逾期违约金。

2019年11月5日,快星公司向禾谷公司邮寄催收函,要求其在2019年11月28日前支付2019年4月至8月的配送服务费37 220.3元。

诉讼中,快星公司提交了公证书、未结算系统账单,拟证明禾谷公司尚欠配送服务费金额37

220.3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快星公司与禾谷公司的合同合法有效。快星公司提交了公证书、未结算系统账单作为证据,而禾谷公司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及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确认禾谷公司尚欠配送服务费37 220.3元。对于以上费用,禾谷公司应当支付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快星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低于合同约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诸城市禾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山东京东快星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37 220.3元;

二、诸城市禾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山东京东快星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1 16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元,由诸城市禾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由诸城市禾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山东京东快星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审  判  员   马超雄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孙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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