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397095676R,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永定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龙芳,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欧界雄,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6502××××,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沅古坪镇镇直十三组。系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孙国权,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国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与被执行人孙国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需长期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与被执行人孙国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对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0802执6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