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秋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申请人姚学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申请人姚学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申请人姚学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被执行人冯跃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城区。 被执行人王天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
审理经过
王秋荣、姚学宾、姚学磊、姚学粉申请执行冯跃强、王天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秋荣、姚学宾、姚学磊、姚学粉依据生效的(2020)豫0782民初47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跃强限期给付四申请人赔偿款285863.6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2756元、保全费2020元、执行费4260元;被执行人王天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王天生名下有存款,应当用于清偿其所负的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王天生名下存款160元予以划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月军 审判员 翟福君 审判员 石 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任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