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启尖丝杠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滨海工业园聚海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687802412A。
法定代表人:黄卫兴,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启东市,任公司执行董事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露皎,浙江和义观达(慈溪)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赞赞,浙江和义观达(慈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汝州市温泉水生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温泉镇温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330212639L。
法定代表人:李世伟,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职务。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启尖丝杠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汝州市温泉水生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启尖丝杠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启尖丝杠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江苏启尖丝杠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江苏启尖丝杠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