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王家山镇大营水村,居住该村,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黄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王家山镇大营水村,居住该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3月29日被白银市某局平川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7月26日被白银市某局平川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银市白银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新,甘肃沁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2月9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经过白银市平川区王家山镇大营水村XXX社何某某家门口,因用铁锹铲粪土一事与有宿怨的何某某发生争吵,双方持铁锹相互殴打过程中厮扯到一起,黄某某将何某某左手无名指咬伤。2021年3月16日经白银市平川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何某某左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黄某某右眼挫伤构成轻微伤。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本案因邻里纠纷矛盾引发,被害人一方亦有过错,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原告诉称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某诉称,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行为致其受伤,应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黄某某刑事责任。请求判令被告人黄某某赔偿原告人何某某赔偿医疗费4419.13元,误工费15500元、护理费930元、住院伙食费240元、营养费120元、伤残赔偿金64648元、交通费1495元,共计87352.13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人黄某某辩称,其没有咬伤被害人的手指头,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答辩情况

辩护人李新辩称,本案认定被告人致伤被害人手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同为白银市平川区王家山镇大营水村XXX社住户,是邻居。两家虽为同族兄弟,但因宿怨不相往来。2021年2月9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经过何某某家门口,因见何某某家粪土被鸡刨散,周边无人,随用铁锹去铲粪土,不料被何某某出门撞见,双方发生争吵。何某某持铁锹上前,双方遂厮打到一起。厮打中,何某某左手无名指被黄某某咬伤后回家。黄某某右眼受伤,躺倒在地上。何某某丈夫马某龙回家时,见黄某某躺在其家羊圈旁,其家门口有血迹,血迹延续到其家东耳房,房内何某某手指受伤流血。黄某某儿子马某超回家见其母受伤躺在地上。2021年2月9日16时41分许,某某机关人员到达事发现场,并进行了勘验。当日,何某某被家人送至白银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诊断结果为左手第4指中节指骨以远骨质及周围软组织缺如。当日,被告人黄某某至白银市平川区人民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外伤症、全身软组织挫伤。经白银市平川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何某某左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黄某某右眼挫伤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和黄某某一家有很深的矛盾,2021年2月9日,其在家门口看见黄某某用铁锹铲其家的粪土,并扬到其家羊圈里,遂和黄某某争吵起来。之后其从羊圈旁拿了一个小方铁锹,去铲了一铁锹粪土扬到了黄某某脚底,黄某某就拿着大方铁锹从其背部、后腰打了几铁锹,其准备将她手中的铁锹夺下来,二人就厮打起来。其觉得手指疼,遂把铁锹放开,黄某某就躺倒在地,其左手无名指流血,就回到屋里包了些卫生纸。其手指头是被黄某某咬伤的,虽然没有看见其手指被咬伤的过程,但是清楚听见黄某某咬其指甲的咀嚼咯咯声音。其没有打黄某某,只是在厮扯过程中用手抓了她的腰部和腿部。

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证实2021年2月9日,其喂完羊羔回家,拿着一个铁锹从何某某家门口路过,发现她家没人,就将路边鸡刨散的粪土铲起来。这时听见何某某在她家门口骂其,其就又狠狠的铲了两下,何某某就拿了一把铁锹走到其侧面铲了一铁锹粪土扬到其头上。何某某用铁锹在其头上打了一下,在腰部打了两下,其用铁锹还击,被何某某挡掉。后来二人就厮打到一起,其用双手抓住何某某双肩,何某某用牙齿咬其的左肩,并用手抓下其口罩,后来何某某又用手压住其的头部,其就躺倒了,何某某还用脚踢其的左腰部。

3、证人证言

证人马某龙的证言,证实2021年2月9日其放羊回家,看见黄某某侧身躺在其家羊圈围栏外面,他儿子马某超蹲在他母亲旁边。马某超问其是否知道他母亲的事情,其说不知道,马某超就拿出手机打电话。其往家里走,看见门前的场上有血点,一直延续到其家东耳房,进屋看见何某某躺在炕边,左手无名指受伤流血。何某某说她和黄某某打架手指被咬伤,她已电话报警了。

证人马某超的证言,证实2021年2月9日,在何某某家羊圈旁边小路上,看见其母亲面向何某某家侧身躺着,双腿蜷曲,其母亲当时嘴里含糊不清地说被何某某打了。

4、住院病历、照片,证实经白银市中心医院诊断,何某某左手第4指中节指骨以远骨质及周围软组织缺如,多处浅表损伤。

5、疾病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黄某某外伤症、全身软组织挫伤。

6、现场勘验工作记录,证实现场位于白银市平川区王家山镇大营水村XXX何某某家门口羊圈旁,粪堆上见约1米的大方头铁锨一把。进入何某某家,在院内南侧厨房内见何某某躺在炕上,左手无名指有少许卫生纸,见血迹。到相邻的黄某某家,进入院内东侧厨房内,黄某某躺在炕上,头部见少许粪土,右眼眼角瘀血。

7、鉴定意见,证实2021年3月11日,经白银市平川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黄某某右眼挫伤构成轻微伤,体表挫伤不构成轻微伤;2021年3月16日,经白银市平川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何某某左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体表损伤不构成轻微伤。

8、指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

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害人何某某受伤后在白银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对何某某左手环指残端进行了修补术,2021年2月17日出院。住院期间,其女儿马某娜护理。出院注意事项按时换药,伤后第14天拆线。花去医疗费4419.13元,交通费1495元,误工费9840元(164元/日×60日)、护理费9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营养费120元,共计17044.13元。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何某某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住院费发票及清单、门诊收费发票、交通费票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成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因邻里纠纷引发矛盾,进而发生厮打,何某某对事态的发展具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应依法对黄某某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辩称其没有咬伤被害人的手指头,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李新辩称,本案认定被告人致伤被害人手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根据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能够证实被害人何某某和被告人黄某某厮打的过程中何某某感到其手指疼痛,发现手指被咬伤。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能够证实何某某与其发生厮打时,何某某抓下其口罩。同时根据证人马某龙的证言及现场勘验工作记录,能够印证在双方厮打后,何某某手指已受伤。综上,能够认定何某某的伤情由黄某某咬伤的事实。故上述辩称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黄某某的伤害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某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某请求赔偿的部分项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部分项目赔偿数额太高,不予全部支持。请求的伤残赔偿金,因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故不予支持。因该案的发生何某某具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应减轻被告人黄某某20%的赔偿责任。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某经济损失17044.13元(其中医疗费4419.13元、误工费9840元、护理费9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营养费120元、交通费1495元)。被告人黄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某经济损失13635.30元(17044.13元×80%)。上述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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