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牙生江·吐逊,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新疆首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不力孜·吾买尔,新疆首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肖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
被告:梅秀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娟枝,新疆平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牙生江·吐逊与被告肖鹅,梅秀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牙生江·吐逊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牙生江·吐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牙生江·吐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牙生江·吐逊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