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建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申请人:盛英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申请人:林小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上述三申请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鸣,安徽詹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查来保诉被告王建国、盛英武、林小九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 2018年6月8日,王建国、盛英武、林小九向本院申请追加杨培喜为共同被告,认为本案中承接曼图公司位于泾县桃花潭查济村汪家山的枯死树清理项目共有四名当事人,除本案中三名被告外还有一名当事人杨培喜,本案的处理结果直接关系到上述所有人员。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本案中,原告查来保起诉申请人王建国、盛英武、林小君,并当庭表示不同意追加杨培喜为本案被告,系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杨培喜不参加本案诉讼,不影响本案事实的查明。如王建国、盛英武、林小君认为其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有权另行向杨培喜主张权利,本案不作处理。故王建国、盛英武、林小君的申请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追加杨培喜为共同被告的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包明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