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泽罕,女,汉族,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力劼,男,汉族,系申请执行人何泽罕的儿子。
被执行人:林道帆,男,汉族,户籍住址海南省文昌市。
被执行人:海南友耀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林道帆,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泽罕与被执行人林道帆、海南友耀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20)琼0107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海南友耀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何泽罕退还剩余意向金7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被执行人林道帆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向申请执行人何泽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负担执行费950元;5.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林道帆、海南友耀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了以下工作:
一、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平台)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平台),向公安部车辆管理、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证券、工商、保险以及不动产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林道帆、海南友耀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
二、本院在线下向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海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查询及委托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到文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林道帆、海南友耀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海南友耀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海口市琼山区振兴路80号椰岛华庭小区1号铺面进行查找,亦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被执行人林道帆、海南友耀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林道帆及海南友耀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道帆纳入限制消费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林道帆、海南友耀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今日头条网络平台上予以曝光。
答辩情况
五、近三个月内本院又再次通过上述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