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昌吉市洪杰电力机具经销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经营者:徐洪杰,系该经销部店主。 被保全人:王荣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李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审理经过
申请保全人昌吉市洪杰电力机具经销部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保全人王荣亮、李刚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23,103.5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393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李刚在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123,103.5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保全人李刚在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尾号1759账户(实际冻结123,103.50元)银行存款123,103.5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仲玉新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程春燕 书 记 员 关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