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云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云梦县东城便民服务中心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9230113232270。
法定代表人:田绪海,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彭建华,男,系云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肖玉红,男,系云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局副局长。
被执行人:云梦县粥堂里养生餐厅。住所地:云梦县城关镇梦泽大道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923MA4CHYHQ10。
经营者:许高乐。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云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云人社罚字〔2020〕01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云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云人社罚字〔2020〕01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云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执行人云梦县粥堂里养生餐厅在工资支付方面存在问题,拖欠黄雪等22人工资合计伍万叁仟柒佰捌拾元(¥53780.00),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云某社罚字〔2020〕01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云梦县粥堂里养生餐厅无故拖欠黄雪等22人工资的行为处以贰万元(¥20000.00)罚款。
云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的证据有:
一、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
二、云梦县粥堂里养生餐厅;
三、云梦县粥堂里养生餐厅考勤表,2019年11月、12月及2020年1月份工资发放表,及拖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四、云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处罚及告知书、送达回证等相关文件。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云梦县粥堂里养生餐厅已于2020年5月22日注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云梦县粥堂里养生餐厅已于2020年5月22日注销,而申请执行人云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该餐厅被注销后,受理其违反劳动保障法的行为并作出处罚,其作出处罚的程序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云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云人社罚字〔2020〕01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