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家庄友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齐巧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新华,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张洋,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石家庄友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友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友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石家庄友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0.00元,由石家庄友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穆金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蒋爱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