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段正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亚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段正常与刘亚翔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1022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亚翔逾期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法予以受理。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胡玲书面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陕1022执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