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鞍山市中兴实业有限公司,住鞍山市千山区鞍海路15号。
被执行人:鞍山海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300670459822Y,住所地鞍山千山区七岭子。
法定代表人:代绍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鞍山市中兴实业有限公司与鞍山海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