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邦进,男,****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徐闻县,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徐闻县×××××××××。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02年×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闻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检刑诉[202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邦进犯盗窃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邦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0月2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杨邦进进到徐闻县××××××××××××××××××睡房内,盗走一部黑色华为牌手机、一部玫瑰金色iphone6plus手机及一部红色惠普牌笔记本电脑。后经徐闻县××××××认定:被盗的华为nova2s值款1399元、iphone6plus值款650元、惠普牌HP-TPN-QI09值款320元,合计2369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本案的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杨邦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邦进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邦进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杨邦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盗窃的二部手机及笔记本电脑已于案发后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陈华。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邦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杨邦进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调取证据清单、视频监控,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勘验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邦进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邦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邦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鉴于被告人杨邦进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判处刑罚,具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杨邦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邦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9日起至2021年8月2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苏丽翡 人民陪审员  陈咏薇 人民陪审员  黄冰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杨家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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