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昌图县。 被告:刘艳英,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开原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威与被告刘艳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学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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