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昌图县。 被告:刘艳英,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开原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威与被告刘艳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学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