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夏丙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军,东平县东平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香,东平县东平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树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夏丙明与被告苏树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丙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树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夏丙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苏树民立即归还借款2万元;2、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均让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于2010年1月16日向我借款2万元,我将2万元现金交付给被告后,由被告为我出具了借条一份,因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我为此只好向法院起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

被告苏树民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1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内容为“今借夏丙明现金贰万元正:(¥20000.00)利息2分借款人:苏树民2010年1月16号”,并同时在借款数额、利息、苏树民姓名处捺手印。现原告称被告未还款,诉至本院,形成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以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2万元,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予以证实,在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及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对于原告主张的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本院予以认定。因借条中未约定借款期限,故原告有权随时向被告催要,被告在原告催要后亦应及时偿还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还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苏树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夏丙明借款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苏树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