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宁骥,男,****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铁力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任城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921刑初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宁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22200.57元。宣判后,被告人宁骥提出上诉。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9刑终14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

2020年1月16日,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8刑更4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宁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山东省任城监狱于2021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任城监狱称,罪犯宁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宁骥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表扬奖励4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宁骥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宁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宁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6年10月16日起至2021年11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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