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国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安化县。
原审被告:陶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曾国齐因与被上诉人张凯、原审被告陶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21)湘0923民初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一审法院代本院向曾国齐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734元,期满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现上诉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曾国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