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执行机关:古蔺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张灿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张灿苑追缴违法所得、罚金刑一案,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的(2014)古蔺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灿苑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立案执行标的: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答辩情况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案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询问,亦未并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通过司法网络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工商、保险、不动产、车辆等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张灿苑名下银行账户内仅零星存款,不足以支持本案的执行;通过传统调查,无法找到本案被执行人,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将被执行人张灿苑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灿苑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灿苑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立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 林
审判员 于 杨
审判员 陈 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罗铭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