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董仁柱与被告张照、胡国良、胡国荣、吕雪娟、宁波力拓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的(2016)浙0283民初8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董仁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力拓担保有限公司、张照、胡国良、胡国荣、吕雪娟名下房产、车辆等财产已被我院依法查封,另案正在处置中,待处置完毕后,本案可参与分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董仁柱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9月28日,被执行人张照应返还给申请执行人董仁柱借款本金110万元;被执行人胡国良、胡国荣、吕雪娟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宁波力拓担保有限公司在被执行人张照、胡国良、胡国荣、吕雪娟未能清偿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7350元、执行费13473.5元由被执行人张照、胡国良、胡国荣、吕雪娟、宁波力拓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6)浙0283执116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