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纯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被告广州酷七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316号广州白云摩托车配件批发市场308号铺。
法定代表人:詹少律
审理经过
原告谢纯乐诉被告广州酷七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谢纯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谢纯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纯乐撤诉。
案件受理费44元,由原告谢纯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