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滁州新选择汽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94829898R,住所地滁州市凤凰西路350-352号店铺。 法定代表人:徐冬丽。 被执行人:韩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韩胜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张宏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滁州新选择汽贸有限公司与韩冬、韩胜飞、张宏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冬、韩胜飞、张宏英38873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陶 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靖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