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梁崇霖,男,1968年9月8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被执行人:茂名银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街道澄波街149号。
法定代表人:蔡文贵。
审理经过
梁崇霖与茂名银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粤0904民初235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规定,茂名银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梁崇霖支付工程款353.8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8年5月17日起计至付清借款之日止,如年利率6%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计算;如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则按年利率6%计算),以及负担案件受理费36944元。因茂名银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梁崇霖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茂名银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电白县南方商业城西“银涛雅苑”商住楼501、502、503、505、506、507、508、509、510、511、512、513、515房屋,买受人黄珠英以2734372.48元的最高价竞得。至此,本案共执行到位2734372.48元,本院扣除执行费29076.85元、案件受理费36944元后,支付司法拍卖辅助服务费29743.72元给广东车德比富拍卖有限公司,剩余2638607.91元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梁崇霖。拍卖所得款尚未足以清偿本案债务,且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茂名银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梁崇霖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本院(2020)粤0904执180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茂名银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梁崇霖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