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700014252938G,住所地连云港市花果山大道19-5号。
法定代表人:程晓红。
被执行人:高新区淮海社区博涵餐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706MA20G4LD9T,住所地万达商业广场步行街四层4011号。
法定代表人:赵继芹。
审理经过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高新区淮海社区博涵餐厅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706行审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高新区淮海社区博涵餐厅及其个体经营者赵继芹的财产状况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详尽调查。经查,除冻结到赵继芹2500元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