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顾建平,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九三支公司职工。
被告:张艳茹(鲁红卫的妻子),无职业。
被告:鲁红卫(张艳茹的丈夫),无职业。
审理经过
原告顾建平与被告张艳茹、鲁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建平,被告张艳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鲁红卫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顾建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共同给付拖欠的借款50000元,利息5000元(2016年7月11日至2017年5月10日),逾期资金占用利息5500元(2017年5月11日至2018年4月10日)三项合计60500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二被告为夫妻关系。2016年7月11日,被告张艳茹因家里用钱,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当日,被告张艳茹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内容为“顾建平借给张艳茹50000元整,借到伍万元整,利息1分。2016年7月11号到2017年5月10日。如违约房子抵押,房照抵押。借款人:张艳茹。担保人:信风秋”。2016年7月12日,原告将50000元汇到了张艳茹名下的银行卡上。到期后,二被告没有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义务。因该借款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到期后没有履行偿还义务。
张艳茹承认顾建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鲁红卫未进行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张艳茹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张艳茹与鲁红卫系夫妻关系,张艳茹明确表示借款用于鲁红卫做工程,故该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张艳茹、鲁红卫共同偿还。张艳茹当庭表示借款本金及利息60500元,分别于2018年5月30日前给付原告30000元,剩余305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期间剩余30500依然按照月利率1分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日。原告顾建平亦同意张艳茹的意见。张艳茹与顾建平的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侵害被告鲁红卫的利益,故本院予以采纳,并确认。被告鲁红卫亦应按此意见履行偿还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艳茹、鲁红卫共同偿还原告顾建平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5000元及逾期利息5500元,合计60500元。此款于2018年5月30日前给付原告30000元;剩余305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期间以30500为基数,自2018年5月30日起,按月利率1分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3元,减半收取计656元,由被告张艳茹、鲁红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