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联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永兴镇金祥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吴杰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川,四川仁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四川仁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绵阳博腾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东段78号(福星楼A座)。
法定代表人:邓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邓均,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马咏孜,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审理经过 关于绵阳市联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众融资公司)与绵阳博腾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腾达公司)、邓均、马咏孜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绵阳仲裁委员会(2018)绵仲裁字第0271号裁决确定,博腾达公司向联众融资公司支付代偿款992032.12元及利息、违约金;邓均、马咏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博腾达公司、邓均、马咏孜至今未履行偿还义务,联众融资公司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博腾达公司、邓均、马咏孜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博腾达公司、邓均、马咏孜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登记信息、工商、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邓均名下车辆已被本院轮侯查封,但未实际扣押;经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博腾达公司、邓均、马咏孜财产线索,博腾达公司营业执照已处于吊销状态;被执行人邓均、马咏孜在绵阳市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收益类保险产品与理财产品信息。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马咏孜、邓均名下位于涪城区御安街14号花样年华1栋8楼K号房产予以拍卖,得价款336064元。拍卖成交款分配处理中,应由被执行人邓均、马咏孜承担的房产转移登记税费10081.92元、执行费4940.96元、辅助拍卖费用2688.51元、申请执行人联众融资公司的优先债权250000元、执行债权人四川恒发科技有限公司的普通债权参与分配案款11000元、申请执行人联众融资公司的普通债权参与分配案款57352.61元。申请执行人联众融资公司在本次恢复执行中共受偿债权307352.61元。被执行人博腾达公司、邓均、马咏孜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又未全部履行清偿义务,本院已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联众融资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联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绵阳博腾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邓均、马咏孜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续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汪 炜
审判员 吕茂昕
审判员 汤 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