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肖勇。
被执行人:宋杨,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被执行人:程琴,女,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审理经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与宋杨、程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706民初20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不动产,后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