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叶阔,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锡林浩特市人,大学文化,个体,现住本旗白音察干镇盛泰佳苑; 被执行人察右后旗召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四和,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本旗红格尔图镇南二海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阔与被执行人察右后旗召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察右后旗召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有球磨机和包装机各一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察右后旗召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球磨机和包装机各一台; 二、被执行人察右后旗召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察右后旗召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察右后旗召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过错造成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巴图孟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