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意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长沙市。 被告:唐惠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
审理经过
原告朱意龙与被告唐惠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朱意龙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朱意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朱意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484元,减半收取计242元,由朱意龙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经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