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西海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华润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锋,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林县火力发电厂,住所地,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三里镇王马村iv>
法定代表人:黄定威,厂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广西海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林县火力发电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上林县火力发电厂的机器设备。申请执行人广西海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2)南地民初字第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