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
原告:炫某,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
被告: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煤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南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炫某诉被告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煤电有限公司、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炫某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炫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29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