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伟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大专文化,住宁晋县。

被告:孙亚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宁晋县人,现羁押于宁晋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原告赵伟成与被告孙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伟成、被告孙亚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伟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9500元,并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息6%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1月7日至2018年12月18日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1333元,以19500元为基数按照年息6%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2月19日至2020年11月19日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242.5元及起诉之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7年11月5日被告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以微信转账方式分2笔给付,每笔10000元,约定两天还款。借款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后经原告反复催要,被告父亲于2018年12月18日给付500元,剩余欠款再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对剩余欠款未予偿还。

被告孙亚杰承认原告赵伟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孙亚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赵伟成借款本金19500元,并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息6%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1月7日至2018年12月18日的逾期利息,以19500元为基数按照年息6%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2月19日至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计188元,由被告孙亚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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