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孔尕永,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甘肃省永靖县。 身份证号:×××。 被告:孔祥壮,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甘肃省永靖县。 身份证号:×××。 被告:孔成义,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甘肃省永靖县。 身份证号:×××。
审理经过
原告孔尕永与被告孔祥壮、孔成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孔尕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清偿运费36222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原告经营一辆货运车,两被告合伙经营碳化硅厂,原告给两被告拉运石英砂,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拖欠40450元未付。2016年孔祥壮用4698斤玉米顶账4228元,剩余36222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起诉,被告孔祥壮、孔成义系本案所涉运输合同的主体,故本案被告不适格,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孔尕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6元,退回原告孔尕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罗宏源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姬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