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七,男,****年**月**日出生,瑶族,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 被告:房称三贵,男,****年**月**日出生,瑶族,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唐七与被告房称三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5月1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及缴纳公告费通知。唐七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唐七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唐七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谭丽娟 审 判 员 房一贵 审 判 员 欧 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唐梦莲 书 记 员 唐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