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朱红梅,女。
被申请人:胡文斌,男。
审理经过
申请人朱红梅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扣押被申请人胡文斌名下机动车一台(车牌号:湘E7××××号,车辆识别号:×××6595),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承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红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押被申请人胡文斌名下机动车一台(车牌号:湘E7××××号,车辆识别号:×××6595)。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