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上诉人(原审被告):章程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1028号新融大厦裙楼。
法定代表人:魏世权,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家妮,女,系银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吴蓉,女,系银行员工。
原审被告:黄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章程灿因与被上诉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原审被告黄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702民初5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章程灿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章程灿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章程灿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21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章程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