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裕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金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竺学钱,宁波市奉化区锦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裕存因与被上诉人罗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3民初24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诉称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裕存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裕存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裕存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