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世纪城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负责人:李龙,行长。 被告: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黄世阳。 被告:黄远成,男,****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 被告:远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黄远成。 被告:远成集团重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黄世阳。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世纪城支行与被告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黄远成、远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远成集团重庆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未按有关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诉讼费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世纪城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黄贤华 审 判 员 李丽丽 审 判 员 王益平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姚 敏 书 记 员 姚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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